【微案例】18岁姑娘被老板拉去喝酒喝死了,谁的责任?
导读
杭州建德一位18岁的姑娘,在一家小饭店当服务员。就在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,老板有朋友从国外回来一起聚餐,席间,姑娘前去敬酒,第二天凌晨4点,男朋友发现她不行了。女孩父母认为和女儿一起饮酒的人需要负责,要求其赔偿损失。那么和老板一起喝酒喝出事故,到底谁应负责?
当晚被老板送回家
男友抱她时满身酒气
18岁,多美好的年纪。但是对于小燕(化名)来说,人生短短18年里头没多少幸福。小时候是超生,在外地私人诊所出生,所以在庭审过程中,审判员都要再三问她父亲她的出生信息以确定年龄;后来,父母离婚,这次死亡赔偿,母亲也放弃了权利;15岁时,小燕就出外打工自己租房,之后便跟男朋友住在一起。出事时她的职业是一家小饭店的服务员,她的工作在老板口中描述为:端菜、收碗盘、打扫卫生,上班不过十来天,甚至连劳动合同都还没有签。
在庭审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多的姑娘到底是自己跑去敬酒的,即主动行动,还是被老板叫去敬酒,作为“服务工作的延续”。
事故发生当晚,她被老板送回家,男朋友抱起她时满身酒气、口有呕吐污秽。
凌晨4点多,男朋友发现她不行,慌乱的小伙子又是打120又打110,公安和医生赶到时,确认姑娘已经死亡。
有关姑娘的死因,之后做了司法鉴定,结论为“在原有心肌脂肪浸润、心功能受影响的基础上,饮酒、呕吐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死亡”。
“主动喝”还是“被迫喝”成责任分担关键
双方证言出现分歧
早在十年前,就曾有过“喝酒喝死”的赔偿案,是几个保安兄弟一起喝酒,席间一人喝多致死,当时这一类责任追究很少见,一起喝酒的保安都成了被告,当年的庭审重点也是还原到底有没有劝酒。
所以在这次事故的庭审环节,有大量的证人证言放到庭上来质证。证人包括姑娘的男朋友、老板、老板娘,还有当晚姑娘敬了酒的客人。
老板的言辞主要表达了三个意思:第一,她是主动来敬酒的,不是我叫她的;第二,没有喝多,当时是清醒的;第三,作为雇主,已经起到了注意义务,送她回家,看她进家门。
姑娘这一方,男朋友说:“怎么没多啊,肯定多了,回来神志不清,摇摇晃晃,一直叫难受,不停呕吐。而且看她的模样,在回家之前肯定也呕吐过。”
被敬酒的客人的言辞就有点含混了:在老板娘不喝以后这姑娘就来敬酒了,一桌子7个人,她一人一杯,啤酒。
客人的话,原被告作为对立面马上引申出不同的理解:
原告代理人说,客人的证言正好表明姑娘就是来给老板娘挡酒到底。而且从客人结构看,都是三四十岁的男人,往往会有这种喝兴奋了就叫服务员来敬酒的风气。
被告代理人则理解为:这只能说明她是主动来敬的。
“主动喝”,还是“被动喝”?男朋友证言:她不跟陌生人喝,我不在时候她常常喝醉,我在身边,她也就两瓶(啤酒)的量。
原告代理人抓住了:“她不跟陌生人喝”,这不正说明这次她是被老板叫去喝,看在工作的份上,被迫喝。
被告代理人说:男朋友说的“我不在时她常常喝醉”不正好说明姑娘的自我约束力比较差吗。
3个多小时庭审激辩之后
法院一审判决:饭店小老板承担30%的责任
漫长的三个多小时庭审,激烈的庭辩。
最后法院的认定有三层意思。
1、首先确定,出现这样的意外,责任如何承担?
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姑娘和饭店是劳务关系。而后,解读姑娘的死因是“向客人敬酒后醉酒诱发心脏病、肺水肿发作而死亡”,也就是确定了“和饮酒有关”。
2、责任如何分配呢?姑娘已经年满16岁(前面说18岁其实姑娘还不满18周岁),并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的生活,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其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,饮酒会诱发心脏病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,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,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,应自行承担“主要责任”。
3、那么饭店有责任吗?根据现有证据,法院无法判断姑娘的敬酒行为系主动敬酒还是受老板指使敬酒,但无论是老板指使员工敬洒,亦或是员工自己主动向客人敬酒,姑娘的行为均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。所以,法院推定的敬酒行为系“为了饭店的利益”,那么,作为接受劳务方的老板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。而且姑娘醉酒后,老板没有将她送至医院进行醒酒治疗,无法认定“送回家”就算处置得当。
综合起来,老板应该承担30%的责任。姑娘的死亡赔偿金等七七八八算起来一共80多万,所以老板最后被判对于姑娘的死,需赔偿24万元。
来源:微言说法